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
2017年08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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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(第142号) 颁布时间:2003.12.22
依据:
1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〉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)
2、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(京劳社法发[2008]30号2008年2月18日)
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,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%的补偿金”修改为“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;逾期不支付的,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%以上100%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”。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
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。
代市长 王岐山 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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